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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广告宣传需合规 “医疗用语”别乱蹭

2026-03-03 20:18:13 点击量: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枫泾市场监管所依法查处一起在广告中违规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案件。

  经查,当事人上海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茶叶生产加工销售。该企业作为广告主,在其微信公众号“某茶园”中,对“茶树花纯露护手霜”(实际为普通产品“茶树花水”)宣传所谓“消炎杀菌、止痒、祛痘、防轻微烫伤、鼻炎、防肿痛”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医疗用语。上述广告发布费用为1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在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不具备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执法部门依法作出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300元。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在广告宣传中应当注意:1.普通商品、化妆品等非医疗产品广告不得使用医疗术语或宣称疾病治疗功能;2.严禁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为药品、医疗器械的用语;3.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消费者;4.发布广告前应严格审核广告用语,避免触碰法律红线.保留广告发布相关凭证,配合市场监管检查。

  上海市金山区枫泾市场监管所将持续加强广告市场监管,严肃查处虚假宣传、违法违规广告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黄毅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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